您现在的位置:在线咨询 >> 微信问答
    关  键  词:小微企业需求咨询    微信
    内容摘要:小微企业需求咨询途径有四种:QQ、电话、微信、网上咨询。
    时       间:2017/11/6
     

    为促进网络交易健康发展,规范网络市场秩序,近些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加大规制体系建设力度,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章,规范网络经营行为,维护网络市场秩序。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77号令,2015年10月1日施行)


    关于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的义务


    集中促销组织者,主要是指组织网络集中促销的第三方交易平台。


    一是明确了第三方交易平台四个方面的义务:


    平台进入把关义务。要求促销组织者对进入平台开展促销活动的经营者的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


    促销信息记录、保存义务。促销组织者应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期间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时间。保存时间一般是两年。


    检查监控促销活动。应当对促销经营者的促销活动进行检查监控,发现其违反法律法规的,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并予公示。


    促销信息事先公示义务。要求促销组织者在网站显著位置并以显著方式,事先公示促销期限、促销方式和促销规则等信息。


    二是规定了促销组织者不得从事的三项禁止行为。


    不得采用格式条款预设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使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不得对成交量、成交额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以及为或协助促销经营者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的行为;


    不得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


    平台内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行为规范


    主要包括促销信息的公示、促销广告要真实准确、促销活动完毕后的及时告知义务、商品质量保障义务、禁止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以及促销活动中赠送消费积分或者发放优惠券的在使用条件、要求等。希望在座的电商平台在规范自身促销活动的态势,也要加强宣传培训,指导平台内经营者依法、规范进行促销。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60号令,2014年3月15日施行)


    关于平台市场准入的规定。办法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关于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经营主体身份信息的审查、登记、建立档案和公开电子标识的义务对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网店主体的要求:要核实其营业执照等信息;对未办理工商登记的自然人网店的要求:要核实其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


    关于规则调整需提请公示的义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并至少提前7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经营者。


    关于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保护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关于区分标注自营业务和他营业务的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和他营部分予以标注。


    关于终止提供服务须提前公示的义务。平台经营者拟终止平台服务,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规定。这是一项倡导性条款,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通过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来提升服务质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87号令,2016年9月1日施行)


    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范围。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都属于互联网广告的范畴。


    关于广告标识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是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别。


    关于“一键关闭”的要求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对于未参与广告经营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交易平台、微信、微博平台,如果平台上的网店、微信公众号、微博博主发布了广告,这些就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时,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关于广告发布者的定义为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广告发布者。如视频网站视频播放前插播的广告,该视频网站是广告发布者。比如一些大V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发广告,也是广告发布者。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90号令,2017年3月15日施行)


    关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消法》规定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四加一”情形,但实践中一些经营者擅自对其范围进行扩大。《办法》在综合考虑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补充了3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


    关于商品完好的标准。《办法》将一般商品的“完好”界定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完好。同时,《办法》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应当视为商品不完好。


    关于平台和网店履行无理由退货的义务。主要包括:经营者应当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明确标注,并在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平台应积极履行管理责任,对平台内经营者落实无理由退货情况进行监控,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工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平台应承担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等;创设了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及再流通制度,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商品,可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方式明确标注实际情况。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大学科技园12号楼一楼 邮编:010050
主办单位:中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蒙ICP备15000254号 访问人数:359645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