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在线咨询 >> 微信问答
    关  键  词:小微企业需求咨询    微信
    内容摘要:小微企业需求咨询途径有四种:QQ、电话、微信、网上咨询。
    时       间:2017/11/15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811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指南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3号)、《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蒙银发〔201782号)的有关规定,对《内蒙古自治区创业带动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指南》(内人社办发〔201588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要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调查”两项业务。本指南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划分为借款主体资格审核、担保服务、担保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等环节。

    第三条 指南是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规范,用于全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第四条 全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合理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为服务对象提供规范、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三种方式

      一是个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以下简称个人);

      二是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创业就业(以下简称合伙);

      三是小微企业。

    第六条 申请人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借款人资格审核

      借款人资格审核环节,要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回避、廉洁、沟通等工作原则。

    第一节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咨询(包括电话咨询),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热情、耐心、细致、规范地提供咨询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讲解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政策。

    (二)解答申请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三)审验申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是否齐全且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告知借款人资格审核业务办理流程及相关要求;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资料并负责解答申请人提出的相关问题。

    (四)对不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或暂时条件不成熟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及解释工作。

    第二节 受 理

    第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申请。申请人填写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申请表(个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件和资料: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人员类别证件(如:退伍证、大学毕业证、残疾证、外出务工证明等)、夫妻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离异的提供身份证及离婚证、丧偶的提供身份证及死亡证明)、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合伙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申请。申请人填写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申请表(合伙),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所有合伙人除提供上述个人资料外,还需提供合伙经营协议(章程)、合伙人贷款决议书等,以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申请表(小微企业),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股东会贷款决议、小微企业认定证明资料等。

    第十一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合伙经营者、小微企业,要及时受理借款人资格审核申请材料。对提供证件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资料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可再次提交申请。

    受理工作人员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除复印件外还应提供原件备验;

    2、提供的单位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材料中凡涉及需要签字的必须由本人当面签字确认,按手印,他人一律不得代签。

    第三节 审核审查

    第十二条 资料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初审。主要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条件,提供的申贷材料是否合法、有效、齐全。审核完毕,由工作人员指导申请人(法人)

      对其所提供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申请材料进行书面签字确认,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出具申请贷款资料接收单,项目初审完成。在审核过程中,对瞒报假报实际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和证件、冒名顶替申请的应记入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黑名单。

    第十三条 实地调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担保业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对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进行实地调查。在实地调查阶段,要遵循由两人以上共同考察原则、AB角工作原则(AB角工作是指:A角对调查负主要责任,B角协助完成,AB角搭配应及时轮换)。通过实地调查,详细了解申请人背景情况、项目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借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银行往来情况及负债情况等。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调查,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调查完毕,综合分析该项目风险程度,及时整理调查资料,个人贷款可出具调查情况,合伙、小企业贷款出具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将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绩效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十五条 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出具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认定证明。对审核未通过的申请人,告知未通过原因,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六条 借款人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借款人资格认定证明,到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

    第三章 担保服务

    第十七条 申请担保。经办金融机构通过借款申请人贷款资格审核后,借款人持经办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合同以及下列材料到公共就业服机构办理担保手续。

    (一)个人、合伙人。借款人申请贷款担保审核表(个人、合伙人)、担保人身份证,以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二)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贷款担保审核表(小微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担保人;符合当地规定要求的定期存单或其它有价证券;符合当地规定的可变现土地、房产;符合当地规定的法人代表和股东自然人保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可的其他保证。

    第十八条 担保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担保部门依据第二章第三节资格审核后出具的个人贷款调查情况或合伙、小微企业贷款调查报告,对借款人、担保人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做好对借款人的担保服务工作,简化担保条件和手续。要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对贷款担保申请进行评审。对担保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从政策性、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具体评审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借款人范围、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

    (二)申请贷款额度与借款人经营状况是否匹配,借款人的现金流与贷款偿还计划是否匹配。

    (三)借款人是否诚信,还款意愿、能力是否充分。

    (四)担保人的担保意愿和能力是否充分。

    (五)借款人申请贷款的项目风险性和行业可持续性。

    (六)是否存在其他贷款资金不安全因素(如当地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情况)。

      评审结束后,项目评审委员会要及时形成评审结论意见。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申请人、担保人、担保机构现场办理司法公证、签订担保合同等手续,向经办金融机构发出同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意见函;对评审未通过的项目,要及时将评审未通过的原因告知申请人,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二十条 借款人持同意提供担保意见函到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

    第四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确保担保基金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档案(以下称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人员要诚实、可靠,不得从事贷款调查、审批等与管理档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档案原则上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档案保管期限执行国家同类档案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担保部门要将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资料和担保审核资料,向档案管理员整理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 档案采取一户一案、按放款顺序统一编号,档案袋打印粘贴代码、份数、编号,按日期归档排放,保证档案齐全、整洁、规范。

    第二十六条 建立贷款档案借阅制度,档案借阅建立《档案借阅登记本》,对每次借阅情况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时间、借阅人、借阅原因等。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汇总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认真核对汇总,确保贷款数据上报真实、准确、及时。

    第二十八条 各项数据统计必须及时准确,不得错报、误报、漏报、瞒报、虚报,确保数据真实性。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各地可依据本指南,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具体操作细则,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健康发展。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大学科技园12号楼一楼 邮编:010050
主办单位:中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蒙ICP备15000254号 访问人数:359645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