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专家): 根据《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17﹞55号)的精神,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附件1)等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名要求 (一)专家提名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人可提名1人(组织)。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3人可联合提名1人(组织)。 2.国家自然科学奖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人可提名1个项目。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自然科学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3人可联合提名1个项目。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人可提名1项完成人仅为1人或第一完成人40岁以下(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项目。 3.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人可提名1个项目。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一等奖及以上)第一完成人:3人可联合提名1个通用项目。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人可提名1项完成人仅为1人或第一完成人40岁以下(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国家技术发明奖通用项目。 提名专家年龄不超过70岁(1948年1月1日以后出生),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194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年龄不受限制。 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度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的国家科学技术奖限1项,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3名专家联合提名时,与提名项目任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1人。 (二)单位提名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提名数量不限。请注重提名仍在一线工作的杰出科学技术专家。 2.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坚持优中选优,原则上提名数量不限。各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提名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的优秀项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提名数量不限。请注重提名学术水平高、国际影响大,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且长期友好的外国人或组织。 (三)提名项目(人选)的基本条件 提名项目(人选)必须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提名国家自然科学奖项目提供的代表性论文论著应当于2015年1月1日前公开发表,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于2015年1月1日前完成整体技术应用。 2.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 3.2016年、2017年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不能作为2018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项目完成人(创新团队除外)。 4.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提名。 (四)提名程序 1.提名申请 专家提名前,由责任提名专家通过本人电邮向我办提出申请,并同时抄送其他提名专家和项目联系人。申请格式见附件2,电邮及附件标题为“专家提名申请表——所有提名专家姓名”。 单位提名前,通过电邮向我办提出申请(专用项目需书面报送我办专项奖励处),申请格式见附件3,电邮及附件标题为“单位提名申请表——提名单位名称”。 我办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提名者。经审核符合提名要求的,由我办发送提名号和密码。 申请截至日期为2017年12月15日。 2.提名公示 提名单位应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提名单位(专家)应责成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需按照《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可在我办网站www.nosta.gov.cn下载)的要求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提名。公示情况需在网络提名截止前上传到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专用项目的公示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办专项奖励处。 二、提名书填写要求 提名书是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主要依据,请提名单位(专家)按照《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要求,客观、如实、准确、完整填写。 通用项目可以于2017年12月1日起凭提名号和密码登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提交。专用项目需通过单机版提名系统填写(2017年12月15日前联系我办专项奖励处获取),不得通过网络填写和提名。 三、提名材料报送要求 请提名单位(专家)按规定做好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的审核、报送工作。 (一)专家提名 纸质提名书原件1份,主件、附件应一并装订,不要封皮,由责任提名专家直接寄送或委托工作人员报送我办。 (二)单位提名 以正式公函的方式报送提名材料。发函要求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提名单位应是人民政府或办公厅发文,国务院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等提名单位应是部发文,社会力量设奖的提名单位应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提名单位报送的材料包括:⑴提名函1份,内容应包括提名项目公示情况及结果,提名项目数量和汇总表(附件3);⑵通用项目纸质提名书原件1份,主件、附件应一并装订,不要封皮;⑶专用项目提名书及汇总表的电子版,按提名单位统一刻录在1张光盘上。 (三)其他情况 1.对于通用项目,如提名书项目名称与公布名填写不一致,提名单位应在提名函中说明。 2.专用项目需由专人报送我办专项奖励处。 3.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项目还需附2套科普作品。 4.提名单位(专家)对评审专家有回避要求的,应提交《回避专家申请表》(附件4),详细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提名单位公章(提名专家签名)。 四、提名时间要求 (一)网络提名截止时间 为了保障网络提名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办分类确定各提名单位(专家)网络提名截止时间,请积极配合。具体要求如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特别行政区、计划单列市,2018年1月22日上午8时截止。 2.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2018年1月23日上午8时截止。 3.提名专家,协会、学会等其他提名单位, 2018年1月24日上午8时截止。 (二)提名材料报送时间 2018年1月25日至26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张 震 010-68598485(通用项目) 陈 阳 010-68598465(通用项目) 刘剑潇 010-68581756(专用项目) 李慧琦 010-68511852(创新团队) 通讯邮箱:nostaxxc@mail.nosta.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 收 件 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信息处(请注明“提名材料”) 邮政编码:100045
附件: 1.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 2.国家科学技术奖专家提名申请表 3.国家科学技术奖单位提名汇总表 4.回避专家申请表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根据《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17﹞55号)的精神,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相关部门(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相关组织工作。
第二章 提名资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学者(以下简称专家)是指: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三)2000年(含)以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含创新团队)及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提名专家年龄不超过70岁,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年龄不受限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经科技部认定的具有提名资格的全国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一)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社会科技奖励的设奖者或承办机构; 2.所设社会科技奖励符合《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的要求; 3.所设社会科技奖励已连续开展5个周期(含)以上的奖励活动,近5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 经科技部认定的其他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相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是指: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 (五)经科技部认定的其他部门。
第三章 提名条件 第七条 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度可以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可以独立提名,且奖种不限。 (二)院士可以3人联合提名1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三)院士或国家自然科学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可以3人联合提名1项国家自然科学奖。 (四)院士或国家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可以3人联合提名通用项目类的1项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不得提名专用项目。 (五)院士可以独立提名1项完成人仅为1人或第一完成人40岁(含)以下的国家自然科学奖或通用项目类的技术发明奖,不得提名专用项目。 第八条 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 第九条 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同年度提名项目完成人(含专用项目),并应回避本人提名项目所在奖种评审委员会、评审组(含网评组)的评审活动。 第十条 3名专家联合提名时,与提名项目任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1人。 第十一条 提名机构和部门应在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提名,原则上提名奖种和数量不限(驻外使馆、领馆仅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十二条 提名专用项目的部门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格,机构不得提名专用项目。
第四章 提名程序 第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每年度公开发布提名工作通知。 第十四条 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机构、部门,根据提名工作通知的要求开展提名工作。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五条 提名者应承担提名、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名机构和部门应建立规范的提名遴选机制,择优提名。 3名专家联合提名时,责任专家牵头负责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提名者应填写奖励办公室制定的统一格式的提名书,并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对提名等级严格把关。 第十七条 提名者向奖励办公室正式提名前,应征得项目主要完成人及其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的同意,并协调完成单位组织提名相关材料并公示,提名机构和部门还应在本机构、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再次公示。 第十八条 当年度项目或完成人不得被重复提名或被多个组织、部门联合提名。 第十九条 提名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者应严格遵守《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动态调整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两次出现形式审查不合格项目的提名专家或机构,提名资格暂停一年。 第二十二条 除边远地区及特别行政区的部门外,连续三次提名均未获奖的提名者,提名资格暂停一年。(边远地区是指西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宁夏、广西、甘肃、青海、贵州、云南、海南,特别行政区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或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提名者,暂停或取消提名资格。 第二十四条 提名者恢复提名资格时,需向奖励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8日发布的《专家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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