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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小微企业需求咨询    微信
    内容摘要:小微企业需求咨询途径有四种:QQ、电话、微信、网上咨询。
    时       间:2017/11/23
     


    《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范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重要法律,是市场的主体法。我国《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历经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四次修改。现行《公司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12月28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

      

    现行《公司法》体现了鼓励投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宽了注册资本条件,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新《公司法》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商标法》

      

    《商标法》是规定商标注册、使用、转让、保护和管理,确认商标专用权,调整商标活动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外国人、企业以及商标事务所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我国《商标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82年8月23日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历经1993年、2001年、2013年三次修改。现行《商标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现行《商标法》规定,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允许企业依法开展以声音为媒介的营销和市场宣传。增加对驰名商标宣传和使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生产者、经营者把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罚款。明确禁止恶意抢注他人商标。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规定情形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增加了电子申请方式,明确受理一标多类申请,即允许商标注册申请人就多个类别的商品一次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倍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无法确定的,法院判赔上限为300万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历经2009年、2013年两次修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细化了关于消费者权益的规定。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强化了有关商品和服务退货、更换、修理的规定,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进一步明确经营者的召回缺陷商品义务和举证责任。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是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强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广告相关方的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新增“冷静期”制度,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增加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职责,以及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加强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抽查检验,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增加处罚机关应当将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的规定。


     

    《广告法》

      

    《广告法》是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我国《广告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修订。现行《广告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现行《广告法》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切实调整政府职能,加强市场监管的要求。修订完善或新增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服务代言。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如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必须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有关时长、方式的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药类广告。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对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如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设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加大打击力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新《反不正竞争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了“经营者”的定义,删除了“营利性”要求,与《反垄断法》对“经营者”的规定基本一致,扩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对象。新增对互联网领域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经营活动的规制。增加禁止“组织虚假交易”的规定后,帮助他人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开展虚假荣誉评比等行为将受到查处。对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商业活动的标识行为均作了规定,对打击仿冒混淆的规定更为全面和完善,与《商标法》实现有机衔接。将“引人误认为”作为认定仿冒混淆行为的核心判断标准,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标识作出了一个限定,要求该标识在相关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明确了商业贿赂中争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目的性,限定了受贿人范围,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作出特别规定,厘清了商业贿赂与正常市场竞争行为的界限。完善法律责任规定,加大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拒绝、妨碍调查的,明确了法律责任。创新性地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运用到商标和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法律责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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