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为职工买住房公积金,职工能否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是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顺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手段。一切经济组织必须有责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地方或一个地方的不同企业拖欠或者不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普遍存在,目前,只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及少数私企实行了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系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其中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为其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故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系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并不因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有明确约定而被排除。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也不会受理,而是由职工向公积金中心投诉或举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司法实践,可以从广东省高院、省劳动仲裁委《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中得到印证。
公积金中心怠于履行其职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