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两个最突出亮点:一是小微企业享受优惠征税政策,不必 先申请批准,在年度中间自行享受优惠征税政策,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报送申报表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二是将以往不享受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核定征税小微企业纳入其中,所有小微企业均可享受优惠征税政策。
公告同时规定,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的;定率征税的小微企业,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 元;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均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仍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对于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终了后超过规定限额的小微企业,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按规定补缴税款。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预缴时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企业的年度申报情况,帮助小微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小微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已预缴2014年所得税而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