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现在都提倡“开门立法”,请问工商总局在制定《暂行办法》过程中是如何体现"开门立法"要求的?
答:
在《暂行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多次主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凝聚社会共识的"最大公约数"。最初,《暂行办法》考虑以非强制性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形式出台,并于2016年2月4日-3月5日期间通过总局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质检总局、食药总局等部门意见。3月3日召开座谈会,听取了部分电商企业代表意见。随后,对各方面反馈的合理意见建议予以积极吸收,在发文形式上调整为总局规范性文件《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规则》。5月27日,总局会同中消协在浙江杭州召开座谈会,听取了部分省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以及电商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修改完善。根据2016年8月29日总局局务会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大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强化经营者的责任,我们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规则》修改完善为总局规章《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并于2016年9月27日-10月11日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总局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又分别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2017年1月3日总局局务会通过了目前的《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