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强化政策服务,降低纳税人风险,增强企业获得感,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协同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要切实加强对企业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以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讲,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二、事中异议项目鉴定


 

1.税务部门要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通过旗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报盟市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

2.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批集中鉴定、一事一鉴定等方式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财务等专家参加。

3.税务部门对盟市级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由自治区级税务部门转请自治区科技厅出具鉴定意见。

4.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税务部门不再要求进行鉴定。


 

三、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


 

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中,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送科技部门鉴定。


 

四、企业自愿申请鉴定


 

对自愿申请鉴定的,企业要在纳税申报期间,通过旗县(区)级科技部门向鉴定部门申请对上一年度实施的项目进行鉴定。


 

五、有关要求


 

1.企业在“内蒙古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后,由所在旗县(区)对应税务部门进行注册信息审核。

2.旗县(区)科技部门对申请鉴定的项目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提交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3.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经费预算给予保障。

4.各盟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等。

各盟市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报自治区科技厅政策法规处、财政厅税政处、国税局所得税处和地税局税政三处。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内科发〔2017〕24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科协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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