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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农牧业厅、发改委、财政厅

    等十部门关于开展自治区农牧民合作社

    示范社评定工作的通知

    (内农牧法发〔2016276号)

    各盟市农牧业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家税务局、银监分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要求,提升合作社发展水平,促进我区农牧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5]29号)“扎实推进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每年培育自治区级示范社200家”的精神,自治区农牧业厅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厅、水利厅、国家税务局、银监局、供销合作社等九部门联合开展自治区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评定220家(供销20家)符合自治区示范社标准、运行规范、带动效果显著的合作社,授予“自治区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社评定标准

    (一)内部运行管理规范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经营运行2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银行账号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2、实行民主管理。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并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管理制度。

    3、财务管理规范。配备有专门的财务会计人员,有完整的会计账簿。设立全体成员个人账户,成员的出资、公积金的份额与合作社交易数量等资料齐全、准确。要有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

    (二)生产经营实力较强

    4、合作社涉及的产业和产品应当是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合作社的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70%以上,标准化生产率较高。

    5、成员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

    6、生产鲜活农畜产品的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社对接”的;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营店、专柜、代销点的;或开展农畜产品深加工,实现“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或有注册商标、产品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实行产品质量追溯的合作社优先参评。

    (三)服务带动能力显著

    7、有较强的带动农牧户发展能力,成员规模较大。农牧户成员人均收入比当地未参加合作社的农牧户高30%以上。

    2016年自治区将重点培育扶持采取入股、租赁、托管等创新方式统一经营成员土地的合作社,以及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的联合社,此类合作社在申报示范社的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二、示范社评定办法及程序

    (一)评定办法。在我区现有农牧民合作社范围内,按照自治区级示范社标准,逐级申报。

    (二)评定程序。县级农牧业局会同发改委、财政、林业、供销等九部门按标准认真筛选,在8月底前向盟市农牧业局推荐申报自治区级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盟市农牧业局会同其它九部门在县级申报的基础上,认真复核,形成一致意见于930日前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各盟市示范社申报名额见附件);自治区农牧业厅将会同九厅局组成专家组,对各盟市申报的示范合作社按自治区级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标准评定出220个自治区级示范社,12月由自治区农牧业厅会同九厅局发文公布,统一授牌。

    (三)上报材料。申报自治区级示范社,由盟市农牧业局会同其它九部门联合发文上报自治区级示范社推荐名单。申报的每个示范社要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1份,装订成册,由盟市农牧业局随文上报。

    1、农牧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概况(撰写字数3000字以内);

    2、农民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不提供);

    4、税务登记证(已三证合一的不提供);

    5、工商部门备案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6、工商部门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7、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8、合作社基本情况表、生产经营服务情况表及2015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见附件);

    9、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和品牌证书,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其他证书;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

    11、获得的自治区、盟市级有关部门表彰的相关证书。

    三、有关要求

    (一)各盟市要严格按照分配名额上报,严禁超报。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自治区示范社评定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征求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意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特别是县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会商有关部门和单位,把好第一关,取得共识,确认意见一致后方能推荐,以确保申报示范社的质量和水平。

    (三)要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

     

    附件:各盟市及供销系统申报名额分配表(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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