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条件。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预留份额。负责编制部门预算的各部门负责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4、联合体投标。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于预留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价格扣除及具体比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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