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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

     

    政策内容及申请条件

     
        企业新录用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申请流程

     

    培训前报人社部门备案-培训后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抽查-支付补贴资金。

    具体程序以地方规定为准。

     

    提交材料

     

    (1)培训计划大纲。

    (2)培训人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

    (4)职业培训合格证。

    (5)人社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途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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