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平台首页
返回顶部
    您现在的位置:申请扶持导航 >> 财政补贴扶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政策内容及申请条件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申请流程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请为“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可自动享受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自动享受,无须提交材料。

     

    申请途径

     
        相关政府性基金的执收部门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大学科技园12号楼一楼 邮编:010050
主办单位:中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蒙ICP备15000254号 访问人数:359645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