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平台首页
返回顶部
    您现在的位置:申请扶持导航 >> 企业税收扶持 >> 法律法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政策内容及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申请途径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大学科技园12号楼一楼 邮编:010050
主办单位:中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蒙ICP备15000254号 访问人数:359645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