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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9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政策内容及申请条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券融资、资产重组等。

    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申请流程

     
        股东人数未超过二百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应当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并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应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提交材料

     
        全国股转系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中列明的申请文件。

     

    申请途径

     
        股东人数未超过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挂牌。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规定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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