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侵权行为地,或对方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维权援助中心提出维权援助申请。
(二)知识产权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均可向中心提出维权援助申请。
(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递交下列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援助对象属于经济困难的,应提交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中心在收到维权援助申请后,应审查是否符合第(一)项和其他条款所规定的条件。
中心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并可视情况进行调查。
中心应当及时对维权援助申请作出是否予以维权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条件者,应作出同意提供维权援助的书面决定,并尽快组织落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中心作出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当地知识产权局重新审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