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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4〕57号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7〕157号)

     

    政策内容

     

    对于小微企业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投诉线索,及时移送行政执法部门。

    维权援助内容:

    (一)组织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申请授权的程序与法律状态、纠纷处理和诉讼咨询及推介服务机构等服务;

    (二)组织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及赔偿额估算的参考意见;

    (三)为具有较大影响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无能力支付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中国当事人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

    (四)协调有关机构,研究促进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合理解决的方案;

    (五)对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滥用知识产权和不侵权诉讼的案件,组织研讨论证并提供咨询意见;

    (六)为重大的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分析论证和知识产权预警服务;

    (七)对大型体育赛事、文化活动、展会、博览会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事项,组织提供快捷的法律状态查询及侵权判定等服务。

     

    申请条件

     

     维权援助对象:

    (一)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中国公民与法人;

    (二)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或案件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侵权行为地,或对方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维权援助中心提出维权援助申请。

    (二)知识产权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均可向中心提出维权援助申请。

    (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递交下列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援助对象属于经济困难的,应提交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中心在收到维权援助申请后,应审查是否符合第(一)项和其他条款所规定的条件。

     中心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并可视情况进行调查。

     中心应当及时对维权援助申请作出是否予以维权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条件者,应作出同意提供维权援助的书面决定,并尽快组织落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中心作出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当地知识产权局重新审议一次。

     

    提交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援助对象属于经济困难的, 应提交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途径

     
        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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