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平台首页
返回顶部
    您现在的位置:申请扶持导航 >> 科技创新扶持 >> 法律法规
     

    政策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4〕57号 )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65号 2012年)

     

    政策内容

     

    完善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并按照《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充分利用电话讨论、远程会晤等方式指导小微企业合理缩短实质审查时间。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内结案。

     

    申请流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并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申请人。对于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同意优先审查请求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两个月。申请人延期答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停止优先审查,按一般申请处理。

     

    提交材料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

    由具备专利检索条件的单位出具的符合规定格式的检索报告,或者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及其中文译文。

     

    申请途径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大学科技园12号楼一楼 邮编:010050
主办单位:中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蒙ICP备15000254号 访问人数:359645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