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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内容

     
        中央财政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示范城市奖励支持,由示范城市统筹使用。示范城市不得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用于基地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要重点强化对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服务能力的支持,并以创业创新基地为载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支持应聚焦小微企业发展必需的内容:对入驻基地的小微企业适当减免经营场地、生产厂房费用等;改进对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促进形成服务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服务体系;协调落实支持创业就业以及鼓励创新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实施简政放权等。示范城市应推广创业创新基地的成功做法与成熟经验,完善对基地外其他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扩大政策惠及范围。  

     

    申请条件

     
        示范城市应为具备一定中小企业工作基础、创业创新较为活跃、具有一定区位优势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一般地级城市、直辖市所属区县。

     

    申请流程

     

    1.申请城市示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工信、科技、商务、工商等部门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提出申请。各省限推荐1个城市(省会城市、一般地级城市、直辖市所属区县),计划单列市单独申报。

    2.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主线,充分体现“企业主导、政府服务、政策集成、机制创新”的原则,科学谋划支持创业创新的总体思路,突出区域特色,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3.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选择示范城市。

     

    提交材料

     

     

          申请文件和城市的实施方案。


    申请途径

     
        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工信、科技、商务、工商等部门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提出申请,计划单列市单独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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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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