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2.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80%以上。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
3.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3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4.具有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创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
5.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能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西部地区的示范基地可适当放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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