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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

     

    政策内容

     
        对包括小型微型企业在内的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申请条件

     
        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申请流程

     
        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抽查-支付补贴资金

     

    提交材料

     

    (1)就业见习人员名单

    (2)就业见习协议书

    (3)见习人员《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大学毕业证复印件

    人社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途径

     
        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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