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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中小企业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各有关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 32号)、《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16〕23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54号)有关精神,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研究决定,采用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的形式,对我区中小微企业和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购买签约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产品)给予资金补助。为做好 2016年服务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开展服务券工作的意义
       服务券是政府对中小微企业和全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购买专业化服务(产品)提供补贴的有价电子支付凭证,由创业创新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管理部门向其发放,用于向各类签约服务机构购买相关服务,服务完成后签约服务机构凭券按程序兑现。服务券是疏通中小微企业与专业服务机构之间管道,既创新了政府资金使用模式,又体现了资金扶持的普惠制、低门槛、广适性、配套性、整合性。通过以政府资助、服务机构让利的方式减少了中小微企业获得服务的成本支出,同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实用、安全、价廉和信誉好的服务(产品),有利于广大中小微企业通过专业服务,加强经营管控,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发展质量,对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服务券的工作安排
        (一)发放范围:
        1.2016年服务券工作通知下达后,中小微企业、自治区枢纽服务平台、盟市窗口服务平台遵照《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服务券申报使用管理指南》申报的服务项目。
        2.2016年1月至服务券工作通知下达前,已经完成或正在实施且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服务项目。
        (二)时间安排:遵照《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服务券申报使用管理指南》,各盟市于7月15日前通过窗口服务平台完成推选当地专业服务机构申请自治区签约服务机构工作,8月20日前通过服务券管理系统完成服务项目申报工作,11月20前通过服务券管理系统完成服务券结算材料上报工作。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服务券申报和结算材料上报工作,逾期不再受理,申领的服务券同时作废。
        三、加强服务券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一)自治区和盟市两级主管部门可通过服务券管理系统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督导,对申领服务券要求报送的资料信息和服务券结算真实性、有效性组织专家组评审确定。在服务活动结束后,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签约服务机构服务结果进行满意度调查及服务质量评定,结合中小微企业单项服务评价结论和主管部门的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真正做到绩效可量化、可追  溯、可考核,并以此作为开展服务券工作的依据。
        (二)服务券是财政资金用于补助中小微企业专项用于购买社会化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质押和挪作他用。对服务券申领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服务券或已结算资金,涉事中小微企业列入自治区信用“黑名单”。对弄虚作假,互相勾结,骗取服务券资金的签约服务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枢纽和窗口服务平台要加强网络和管理系统安全防护,严防服务机构、中小微企业资料信息丢失泄密。如出现违规、违法、泄密等情况,相关部门、平台及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联系人:苗金善,电话:(0471)4825174
    枢纽平台项目负责人:宋海洋,电话:13624841885、(0471)3949565(办)
    管理系统联系人:高锦,电话:15389823184
    服务机构联系人:吴龙,电话:15548816988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服务券
    申报使用管理指南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6月 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
    电子服务券申报使用管理指南

    一、服务券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共同负责服务券的政策制定、指导、审批、监督、资金预算,研究确定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自治区经信委负责服务券发放管理与保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与拨付。
    (二)自治区中小企业局负责搭建服务券管理系统、编制年度预算和结算报表、组织签约服务机构终审和服务券发放认定、组织绩效评估和数据统计分析,指导枢纽服务平台完成服务券相关事务性工作。
    (三)盟市经信委、财政局共同负责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推荐、服务券政策宣传,服务券申领、发放、登记、备案、结算和运行过程中的审核、监督、管理、评价等,指导窗口服务平台完成服务券相关事务性工作。
    二、服务券补贴对象、服务(产品)内容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1.在我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优先支持创办三年以内的中小微企业。
    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商业活动,当年已经享受过政府补贴的项目,不纳入服务券补贴范围。
    2.自治区枢纽服务平台、盟市窗口服务平台。
    (二)补贴服务内容。服务券主要用于以下服务内容补贴:
    1.财税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财务咨询、会计顾问、账务代理、税务咨询及代理、财务审计、企业验资、工商代理、资产评估等服务;
    2.信用评级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确定被评对象信用等级;
    3.法律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企业治理结构、企业合同风险防范体系、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法律顾问服务(不含诉讼服务);
    4.电子商务服务:为中小微企业利用互联网开拓市场提供网站建设、网络营销推广、在线交易等电子商务应用服务;
    5.管理诊断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管理评测、管理顾问、管理诊断、编撰商业计划书等服务;
    6.人才培训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组织领导、人力资源、财务审计、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物流供应链、互联网+、“四众”、创新创业、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培训;
    7.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信息化应用、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8.自治区枢纽服务平台购买为全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共享软件、功能系统、资源数据包及系统升级等;盟市窗口服务平台购买场地使用、系统运维服务等;
    9.其他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内容。
    (三)补贴额度与标准。按网络申请顺序,采取订单式分配当年服务券补贴资金,至当年服务券发完为止;已经申报但未领到服务券的中小微企业将进行登记备案,发放下一期服务券时优先考虑。
    1.每家中小微企业按照上述补贴服务内容当年原则上可自主申报5项不同服务项目(产品),每个中小微企业补贴额度限定在1~20万元(含)之间(按申请表从1至5累计核算)。首次申领服务券按照合同金额80%核定补贴,非首次申领服务券按照合同金额50%核定补贴;
    2.自治区枢纽服务平台使用服务券购买公共服务(产品),服务券使用额度为中标金额;窗口平台使用服务券购买场地使用、系统运维服务最高金额限定在20万元。
    三、签约服务机构资格的申请和认定
    签约服务机构,是指在自治区枢纽服务平台或盟市窗口服务平台注册并具备审查资格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科研院所、高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协会(联合会)等,经所在盟市窗口服务平台推荐,自治区组织专家通过资格评审的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
    (一)签约服务机构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热心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无不良信用记录,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服务活动,受到企业好评。
    2.在我区注册和登记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国家规定的专业执业许可资格;注册资本一般要求30万元(含)以上;依法经营2年(含)以上,运行机制良好。
    3.承诺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的市场化服务收费标准低于同类服务市场标准20%。
    4.专业实力及服务能力:
    (1)财税代理类机构需拥有专职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或者税务人员10名(含)以上;上年度服务过5家(含)以上有财税代理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典型案例。
    (2)法律顾问类机构需拥有专职律师3名(含)以上,上年度服务过5家(含)以上有法律顾问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典型案例。
    (3)电子商务类机构上年度服务过3家以上有电子商务服务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典型案例。
    (4)管理诊断类机构上年度服务过5家(含)以上有管理诊断服务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典型案例。
    (5)信用评级类机构应拥有一定经验的金融、会计、证券、投资、评估等专业知识的专业评估人员,并经人民银行备案许可。
    (6)产品销售、研发类机构具有专业资质和拥有中高级工程师3人以上,具有服务过中小微企业案例和项目开发案例。
    (7)人才培训类机构应具备专业的辅导师和上年度服务过5家(含)以上全生命周期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典型案例。
    (8)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机构具备相应技术服务资质和专业服务队伍,上年度服务过5家(含)以上有相关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典型案例。
    (9)提供其他服务(产品)的签约机构需拥有与业务经营范围和业务发展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服务团队,专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能够自行和主导开展面向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活动,年计划开展公共服务活动不少于3次。
    (二)签约服务机构的申请和认定。
    1. 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当地窗口服务平台向盟市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网上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签约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承诺书(附件2);
    (2)机构登记、注册证照;
    (3)已服务的典型客户证明材料;
    (4)由国家、自治区、盟市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
    (5)其他能证明本机构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2.各盟市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对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将初步审查意见和材料扫描后通过枢纽服务平台报送自治区中小企业局,同时复印备案;
    3.自治区中小企业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盟市上报材料和机构基本信息综合评审;
    4.评审结果在枢纽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公告,公告期无投诉即被认定为自治区签约服务机构;
    5.签约服务机构资格原则上三年认定一次。
    (1)续签服务机构认定:结合年度服务券项目完成情况、评价情况,对签约服务机构续签资格进行专家合议,根据合议结果确定机构续签资格。
    (2)新签服务机构认定:窗口服务平台随时推荐当地注册机构申请,按照上报材料和认定流程综合评定通过,公告后认定为新签约服务机构。
    四、服务券的申领、使用及结算
    (一)中小微企业服务券申领。
    1.有服务需求且符合补贴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首先登录自治区枢纽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在线完成基本信息注册。
    2.已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在线自主选择满足服务需求的签约服务机构,线下商谈并签订服务合同(除一家签约服务机构同时为一家中小微企业提供多项服务可签订一份合同,其它对应签订)。
    3.中小微企业在服务券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服务券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服务券申请表”),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向当地窗口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1)服务券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经营场所证明;
    (4)项目实施方案或计划书;
    (5)服务项目合同;
    (6)其他能够提供的资料。
    4.各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中小微企业提交的材料和服务合同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在《服务券申请表》签字盖章,窗口服务平台将材料扫描后通过服务券管理系统上报自治区中小企业局,同时复印备案。
    5.自治区中小企业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并在枢纽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公告,公告无投诉后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服务券,窗口服务平台打印、登记、发放。
    6. 领取服务券的中小微企业根据与签约服务机构服务合同,按照补贴额度用于支付签约服务机构服务费用。
    (二)窗口和枢纽服务平台服务券申领。
    1.窗口和枢纽服务平台分别完成主管部门内部购买签约服务机构专业服务申批后,自主选择签约服务机构商谈服务事项。
    2.盟市窗口服务平台与签约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后,签约服务机构要按照中小微企业申请服务券四(一)3~5项流程进行服务券申请。
    3.自治区枢纽服务平台与签约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后,签约服务机构要按照中小微企业申请服务券四(一)3~5项流程,经自治区中小企业局签字盖章,枢纽服务平台打印、登记、发放。
    (三)服务券结算。
    1.在当年服务券发放和服务项目合同有效期内完成服务项目,签约服务机构提交项目完成证明材料、收费发票(扣除服务券部分)、支付凭证、服务券等结算材料;
    2.当地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签约服务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签字盖章同签约服务机构结算材料(服务券签字盖章)扫描上传服务券管理系统;
    3.枢纽服务平台负责收集汇总盟市结算资料后,自治区中小企业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复核并在枢纽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公告;
    4.公告期无投诉的服务项目,枢纽服务平台向签约服务机构发出结算确认验证码,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结算;
    5.自治区枢纽和盟市窗口服务平台购买公共服务(产品),服务机构申请结算时应提交服务项目完成证明材料,服务券和自治区本级验收报告、盟市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审核意见,扫描上传服务券管理系统,自治区中小企业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复核并在枢纽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公告,公告期无投诉的服务项目,枢纽服务平台向签约服务机构发出结算确认验证码,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结算;
    6.结算完成后,枢纽和窗口服务平台收回结算服务券备案。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申请表
    2.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承诺书
    3.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服务券申请表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申请表
    机构名称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手    机 
    电话  邮    箱 
    主要业务 
    相关资质 
    公司网址  邮箱 
    联 系 人  职    务  手机 
    电    话  电子邮箱 
    公众微信号  服务QQ 
    机构地址 
    办公场所  租赁或自有 
    从业人员数   
    结算账号 开户行 银 行 账 号
      
    备注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                    

    附件2:
    签约服务机构承诺书
       作为中小微企业服务券服务提供商,我公司承诺如下:
    一、优质服务。服务产品属我司专业特色项目,项目服务企业水平在同行业内居于前列,有较为专业团队作为服务支撑,市场上有较好的口碑。
    二、诚信服务。如实提供服务项目的市场价格、服务流程;按照承诺的价格、数量、服务内容、流程提供服务,不得随意变动;确实需要变动的,须向服务平台申请并核准后方可实施。
    三、规范服务。不得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不得拒收服务券,严格按照服务券消费流程,按照服务券结算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包括提供服务项目的合同或发票。
    四、跟踪服务。接受自治区中小企业局和盟市主管部门对服务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及时掌握用户需求,更新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跟踪用户评价,对服务不到位的及时作出调整。
    五、其他事项:若在服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的:(1)制造虚假服务合同骗取资金的;(2)服务对象投诉后拒不整改的;(3)欺诈消费者的;(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承担一切责任,包括管理和监督部门有权取消签约服务机构资格,并在行业及政府管理部门内进行通报;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
    电子服务券申请表
    所属盟市:                                                            单位:万元、人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资本 
    联系人   电话 
    上年营业收入   从业人数 
    所属行业  企业规模 中型□ 小型□ 微型□
    拟选签约服务机构及服务项目(产品)    序号 项目名称 签约服务机构 合同金额
     1   
     2   
     3   
     4   
     5   
    盟市审核意见
      (盖章)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印发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大学科技园12号楼一楼 邮编:010050
主办单位:中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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