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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质量强区决定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质量强区决定分工方案

     

      为认真贯彻《质量发展纲要》,以质量发展推动产业升级,实现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2015年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十三五时期我区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为了切实推进质量强区工作,进一步明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决定》的责任目标和工作任务,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分工

      (一)主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达到96%以上,累计建成农业标准化示范区180个。(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质监局配合)

      工业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由自治区质监局负责)

      (二)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产品质量安全指标全面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由自治区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牧业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出口商品质量稳步提升,进出口商品监测不合格处置率达到100%。(由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自治区质监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配合)

      (五)建筑节能效率不断提高,绿色建筑和智能建筑稳步发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六)大中型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98%以上。(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竣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

      (八)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的满意度。(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面推进服务质量标准化、品牌化,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40%以上,生产性服务业顾客满意度达到85%以上,生活性服务业顾客满意度达到80%以上。(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十)全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森林覆盖率达到23%以上。(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

      (十一)单位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按期完成国家分解下达的目标任务。(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配合)

      (十二)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率达到60%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水利厅配合)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三)量值传递、溯源体系覆盖率达到95%以上,国家重点管理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98%以上。(由自治区质监局负责)

      (十四)建成自治区新型工业、现代农牧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4大标准体系,制订标准1800项以上,建立全区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由自治区质监局牵头,自治区农牧业厅、工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旅游局、商务厅、卫生计生委配合)

      (十五)建成国家级检验检疫重点实验室3家。(由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六)国家质检中心数量达到10家,自治区质检中心数量达到20家,建立产业计量测试中心5家。(由自治区质监局负责)

      (十七)重要日用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能力覆盖率达到95%以上,矿产资源质量检验检测能力覆盖率达到90%以上。(由自治区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全区开放口岸的核心能力均通过验收。(由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自治区商务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配合)

      (十九)强制性产品认证符合率达到95%以上。(由自治区质监局负责)

      (二十)低碳产品认证企业达到25家以上,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达到2000个以上,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达到5个。(由自治区质监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厅配合)

      (二十一)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达到150家,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工程和科技成果转化工程,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

      (二十二)建立符合内蒙古产业特点的品牌价值评价体系,培育500个具有国内市场竞争能力的内蒙古品牌,100个地理标志产品,创建2个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10家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30家国家级标准化服务试点。(由自治区质监局牵头,自治区农牧业厅、工商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二十三)创建110件驰名商标和1000件著名商标。(由自治区工商局负责)

      (二十四)创建8个出口食品和农产品示范区。(由自治区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二十五)创建3个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由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主要任务分工

      (一)实施质量提升战略,增强质量竞争力。 

      1.建立产品质量提升长效机制,扩大产业链中高端产品规模。(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牧业厅、工商局配合)

      2.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质量提升活动,提高产品生产、研发、销售各环节的信息化水平,增加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牧业厅配合)

      3.开展质量调查分析和重点行业质量竞争力指数测评,指导产业发展。(由自治区质监局负责)

      4.提升出口商品质量,扩大出口,开拓国际新兴市场。(由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自治区商务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配合)

      5.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投标、质量监管、工程验收联动制度。落实工程建设质量主体责任,严格实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加强工程质量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大力推广节能建筑;推行重大设备监理制度;开展工程质量惠民行动,推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鼓励企业争创建设工程奖,打造精品优秀工程。(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质监局配合)

      6.推进服务业信息化、规模化、品牌化建设。(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旅游局、工商局、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7.建立完善现代物流、金融、信息、科技、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文化、商贸、教育、卫生、健康、养老等生活性服务行业的标准体系。(由自治区质监局牵头,自治区工商局、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旅游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8.建立完善服务质量统计监测、顾客满意度测评体系,畅通投诉和消费维权渠道,努力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旅游局、统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9.提升环境质量。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建立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能源计量体系,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环保厅、质监局、工商局配合)

      10.推进蓝天碧水工程和农村牧区洁净工程建设,加大大气污染、水污染、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深入推进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11.推进节能减排,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发展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二)实施技术创新战略,提升质量创新能力。

      1.完善产学研用结合机制,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企业深度融合,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鼓励大众创业、万

      众创新,推动产业集聚区成为科技创新源地,以技术创新推动产品质量性能升级,推进内蒙古制造向内蒙古创造转变。(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

      2.组织实施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工程,围绕现代煤化工、有色金属生产加工、装备制造、稀土新材料、清洁能源、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及“三废”综合治理,开展重大技术攻关,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

      3.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制定支持科技成果共享的措施。(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配合)

      4.运用“互联网+”推进制造业信息化建设工程,推动传统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促进制造业质量升级。(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质监局、工商局配合)

      5.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增加知识产权数量、提高知识产权质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培育,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发展环境,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全面提升企业和产品的核心竞争力。(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

      (三)实施标准化战略,引领质量发展。

      1.完善标准化法规制度,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由自治区质监局牵头,自治区法制办配合)

      2.研究提出自治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由自治区质监局负责)

      3.加强清洁能源、现代煤化工、有色金属生产加工、现代装备制造、绿色农畜产品加工、旅游等支柱产业的标准化建设工作,构建产业标准体系。(由自治区质监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商务厅配合)

      4.鼓励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国外机构开展国际标准学术交流与合作,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制订,提高标准的国际化水平,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国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由自治区质监局牵头,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配合)

      5.放开搞活企业标准,培育发展团体标准。(由自治区质监局牵头,自治区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牧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旅游局、商务厅配合)

      6.将标准研制纳入科研项目考核目标,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质监局配合)

      7.建立面向社会的标准信息咨询、查询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快捷、便利的标准化信息服务,推广标准应用。(由自治区质监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8.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机制,提高市场应对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由自治区质监局牵头,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配合)

      (四)实施能力提升战略,夯实质量发展基础。

      1.完善计量法规体系。(由自治区质监局牵头,自治区法制办配合)

      2.推进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完善量传溯源体系。(由自治区质监局负责)

      3.建立服务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的计量测试中心和服务平台,建立全区能源资源计量数据公共平台,提升计量技术服务和保障能力。(由自治区质监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配合)

      4.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检验检测机构整合,鼓励建立专业技术检测集团或联盟。(由自治区编办、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5.围绕产业聚集区、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建设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发展,提升检验检测服务经济发展能力。(由产业聚集区、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自治区农牧业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6.完善认证认可管理模式,提高强制性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的有效性,推动自愿性产品认证的健康发展。(由自治区质监局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7.提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水平,稳步推进国际互认。(由自治区质监局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五)实施品牌战略,推动内蒙古产品向内蒙古品牌转变。

      1.围绕我区现代农牧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制定品牌培育规划,加快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与核心竞争力的品牌产品和品牌企业。(由自治区质监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厅、商务厅、工商局、旅游局配合)

      2.建立健全品牌培育认定和品牌激励机制,推动企业从产品竞争、价格竞争向质量竞争、品牌竞争转变。(由自治区质监局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银监局配合)

      3.在融资服务、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名优企业重点扶持。(由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配合)

      4.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措施,对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商标、名牌产品企业实施奖励。(由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积极开展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知名品牌示范区创建活动,在煤化工、清洁能源、草原文化旅游、机械制造、稀土新材料、农畜产品等领域,培育创建质量水平高、品牌辐射作用强的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由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创新质量管理机制,提升质量治理能力。

      1.完善政府总负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由自治区质监局牵头,自治区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配合)

      2.构建“放、管、服”相结合和“政府监管、市场调节、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由自治区法制办牵头,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3.完善各地区和行业质量工作的评价指标和考核制度。(由自治区质监局牵头,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4.将质量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由自治区统计局负责)

      5.完善执法监督检查机制,明确责任清单,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由自治区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牧业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创新质量安全监管手段,适应新业态质量监管需求。(由自治区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牧业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维护平等竞争、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护企业和消费者权益。(由自治区工商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牧业厅、旅游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8.建立诚信标准体系,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制度。(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内蒙古国税局、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配合)

      9.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推进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由自治区质监局负责)

      10.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打造诚信环境。(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内蒙古国税局、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配合)

      (七)保障措施。

      1.建立健全促进质量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由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质量基础、质量提升、质量安全工作的投入。(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3.进一步健全各地区质量奖励制度,发挥引导作用。(由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进一步完善质量法制环境,建立健全适应我区质量发展的法规体系。(由自治区质监局牵头,自治区法制办配合)

      5.加强质量人才队伍的引进、培养力度,提高全社会质量文化素质。(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6.完善质量投诉和消费维权机制,畅通质量投诉举报渠道。(由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牧业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发挥新闻媒体质量舆论宣传作用,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宣传质量先进典型,曝光质量违法行为,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注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

      8.落实国务院《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各地区质量工作考核制度。(由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将质量强区目标纳入各地区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工作责任制,强化考核结果反馈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推动各项质量工作落实。(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质量强区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质量强区各项任务纳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经济发展提质增效的重要时期,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指出,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经济发展,要更加注重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深入贯彻《决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我区经济发展提质增效的必由之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战略发展的视角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贯彻《决定》融入各项工作任务当中,常抓不懈。

      (二)认真研究质量强区目标、任务,制定有效措施,深入贯彻落实。

      各地区要按照质量强区工作各项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决定》的实施意见,明确区域内质量发展目标,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

      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贯彻《决定》的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分解细化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和具体措施,确定完成各项指标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三)广泛宣传动员,加强督导检查。

      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新闻媒体要广泛开展宣讲活动,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巡回解读,讲解质量强区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将质量工作重点放在落实《决定》上,营造浓厚的质量工作氛围。

      各地区要把贯彻《决定》作为政府督办项目,加强对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将贯彻落实《决定》的年度计划,及时报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政府督查室,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督导检查的依据。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大学科技园12号楼一楼 邮编:010050
主办单位:中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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