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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政发〔201432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云计算产业发展规划》提出要把呼市建成服务于全国的枢纽型云计算产业基地。为了加快我市云计算及相关产业发展,打造云计算和大数据产业集群,带动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紧紧围绕强基地、拓通道、促应用这个工作重心,提出如下意见:

    一、云计算产业发展思路和目标

    (一)以国家级数据中心建设为基础,以大数据及云计算的开发应用为核心,以构建完整的云计算产业链为目标,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的云计算和大数据企业,建设一批领先水平的应用示范,突破与实施一批主导行业的核心技术,打造一批引领发展的云计算服务平台,逐步把呼和浩特市建设成为立足内蒙古,服务京津冀,辐射全国的中国云计算数据中心、中国云计算和大数据增值服务中心、中国云计算技术创新中心,打造千亿级云计算产业集群。

    二、全力支持云计算基地建设

    (二)云计算基地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保障土地供应。

    (三)云计算基地的项目用地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和我市用地实际价格标准执行。对改造利用废弃土地的云计算建设项目,经批准由云计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予以奖励,奖励额度参照自使用月份起5 年内的土地使用税总额。

    (四)切实保障基地数据中心项目供电,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内蒙古西部地区云计算数据中心建设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3888 号)。鼓励云计算企业与发电企业进行联合重组,并按企业自备电厂实施供电。

    (五)大力支持云计算数据中心建设。支持大型或超大型数据中心及重点行业数据灾备中心建设。在基地建设超过3000 个机架的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均列入我市重大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云计算基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完善煤炭资源配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2126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内政发〔2012126 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374 号)文件精神,积极向自治区争取煤炭资源配置及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数据中心建设。

    三、加强通道能力建设

    (六)强化宽带网络的统筹规划。今后光纤宽带网络、通信基站、通信管道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要统一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将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作为交通、水利、市政等大型公共设施的重要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

    (七)推进公共领域宽带网络建设。公路、铁路、地铁、机场等大型公共设施要配套建设通信传输管道配线管网、通信基站、电信间、设备间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积极推动WiFi在公共区域、旅游景点及城市公交等接入服务。

    (八)推进住宅宽带网络建设。推进城市光纤网络到楼入户、农村牧区宽带进乡入户工程。城市住宅建设单位要同步建设满足多家电信运营企业共同使用需要的住宅区内通信管道和通信设施。新建住宅区实现光纤到户。加快既有住宅建设光纤到户改造。

    (九)发挥电信运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电信运营企业逐年制定宽带网络建设资金投入计划,加大宽带网络资金投入,重点加大光纤宽带、3G/4G(第三代/第四代移动通信)网络及WiFi 热点建设投入,给予用户适当业务资费和提速不提价优惠。

    四、支持云计算产业链重点项目建设

    (十)支持云计算产业链项目建设。鼓励低功耗芯片、显示面板等电子元器件;网络设备、存储设备、接入设备、计算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虚拟化软件、安全软件、系统集成、应用软件等基础软硬件设备;IaaSPaaSSaaS 等云服务;计算机、智能终端;基于云计算的增值性服务等企业来我市投资。推动物联网产业发展,结合移动互联网应用,延伸云计算产业链。支持云计算基地注册投资的产业链企业参与我市云计算项目建设。

    (十一)实施一批云计算示范应用工程。根据我市产业特点,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工业服务、智慧旅游、农牧乳业、医疗健康、智慧教育、现代物流等领域率先推动一批云计算示范应用工程,以示范应用推动相关产业加速发展。对在呼和浩特市云计算产业基地实施的云计算示范项目,经评审认定后,给予不超过项目总金额40%的补贴,补贴总额度不超过100 万元。补贴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阶段发放。

    (十二)构建呼市政务云。统一规划和抓紧建设政务云,带动全市云应用的起步。利用云计算数据中心构建全市统一的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引导财政资金支持的信息化项目优先考虑利用政府信息共享平台,逐步推进相关部门现有信息系统向平台迁移。今后我市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建设独立的数据中心,将以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云服务。

    五、支持云应用服务发展

    (十三)打造一批引领发展的云计算服务平台,推动云计算产业与服务水平的全面提升。重点支持电子政务服务平台、企业服务平台、诚信服务平台、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信息惠民服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城市管理服务平台等云计算服务平台建设。经认定,对云计算服务平台给予定额补贴,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

    (十四)鼓励云计算网络运营维护、云资源服务、云应用服务以及相关人才培养等行业发展。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吸引一批国内外知名企业来我市投资创业。

    (十五)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的云计算和大数据企业,构建信息服务业集聚区。吸引中央有关部委、央企、知名优势企业和自治区有关厅局,将其数据中心落户呼市。支持建设可供国内外应用的数据加工和服务中心或数据银行,拓展大数据应用服务,使云计算基地成为资源丰富、功能强大和服务完善的国内外知名的第三方服务中心。

    (十六)积极推动云计算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企业信息化、制造业、金融业、在线支付等领域推广应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各行业信息化服务外包。在信息化产品和服务同质同价的基础上,鼓励采购我市云计算基地企业产品和服务。

    六、支持云计算创新能力建设

    (十七)突破与实施一批主导行业的云计算核心技术。对我市主导行业的云计算应用与服务,在关键环节的核心技术有突破的,经认定给予技术拥有方一次性奖励,奖金金额最高为50 万元。支持云计算企业专利技术推广,对已经授权且实现产业化的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实施单位,奖金金额最高为10 万元。

    (十八)推动云计算产业的要素整合。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云计算产业公共研发平台建设。对投资超过1000 万元的专业化公共研发技术服务平台,经认定后给予投资额10%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

    (十九)支持云计算产学研合作。联合国内外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支持创建成立国家级云计算产业研发中心,营造良好的政、产、学、研一体化发展环境。对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新组建的云计算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产学研联合体给予不低于50 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

    (二十)支持云计算技术研发机构建设。国家级云计算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博士后工作站,按照研发机构实际投入,分别给予50 万元至100 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自治区级云计算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按照研发机构的实际投入分别给予10 万元至50 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市级云计算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照研发机构的实际投入,分别给予10 万元至20 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

    (二十一)鼓励云计算企业经营模式创新。对引入国内外知名企业成立产业联盟;成功引入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投资基金;由于经营模式创新使企业快速成长的企业或项目,经认定,按照投资额和财政贡献给予项目方一次性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

    七、建立云计算产业投融资体系

    (二十二)通过云计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呼和浩特市云计算产业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共同构建多层次投资体系,支持云计算产业不同类别企业在不同阶段的发展。

    (二十三)创新投融资方式。市属的国有融资平台要加大对云计算基地融资力度,支持多种形式开展云计算投融资工作。鼓励我市国有融资平台和云计算基地融资平台联合共建新的云计算融资平台,创新完善云计算投融资体系建设。

    (二十四)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云计算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市政府协调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开设云计算产业专项贷款,为我市云计算项目融资提供支撑。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加大对云计算产业知识产权抵押贷款的担保支持力度,在担保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费率等方面给予最大限度的支持。对为云计算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机构给予相应补贴。

    (二十五)鼓励区外云计算科技企业与我市有实力的本土企业合作,实现科技与资本的有机结合。鼓励和支持云计算企业上市或发行债券融资。

    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六)坚持高端人才引智,中低端人才就地培养的原则,引导驻呼大专院校开设云计算相关专业课程。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建立订单式人才培养机制,为我市培养云计算技术研发、市场推广、运营维护等应用型人才。支持云计算企业与驻呼科研院所、高校、职业院校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和培训基地,吸引国内外知名院校和培训机构在我市围绕云计算产业建立实训基地。世界500 强、国内电子信息百强企业与我市合作建设云计算实训基地,经认定,根据规模一次性给予50 万元至100 万元的奖励。国内外知名院校和培训机构为我市云计算产业配套建设的高水平实训基地,经认定,根据规模一次性给予50 万元至200 万元的奖励。

    (二十七)建立人才共享机制,促进云计算人才互动共享。建立云计算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与我市建立长效科技人才合作机制,建设博士后工作站。支持行业领军人才承担我市云计算重大科技项目,为我市云计算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二十八)鼓励云计算产业人才来呼创业。将云计算人才作为我市草原英才人才引进计划的重点,开辟人才引进绿色通道。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若干政策规定(试行)》(厅发〔201164 号)和《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呼政发〔200424 号)等文件规定在购买住房、职称评聘、配偶安排、子女上学、落户等多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九、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二十九)市政府设立云计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不低于1 亿元。采取云计算产业项目投资补助、银行贷款贴息、高端人才奖励和设立云计算产业基金等方式,支持云计算的技术改造、项目研发、成果产业化、项目示范、产业基地建设、人才培训和奖励等。市相关部门积极为云计算项目争取上级各种专项资金支持。

    (三十)基地的大型和超大型数据中心建设及运营;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一)在呼建设投资50 亿元以上的云计算产业项目;世界500 强、国内电子信息百强企业以及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在呼和浩特市云计算产业基地投资5 亿元以上建立研发生产基地,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按规定计提各种专项资金后的土地出让收益市级留存部分,用于支持项目建设。

    (三十二)投资1000 万元及以上的云计算企业,从企业创税之日起5 年内,根据企业为当地财政做出的贡献,按照公共财政预算口径计算予以资金奖励。前三年予以100%奖励;后两年予以50%奖励。

    (三十三)鼓励云计算产业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对于公司总部和税收均在我市的云计算企业,自企业创税之日起5 年内,参照企业为当地财政做出的贡献,按照公共财政预算口径计算,前三年予以等额奖励,后两年予以50%奖励。

    (三十四)对入驻产业基地的云计算上下游企业,优先向科技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对我市云计算企业按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实行税收优惠。

    (三十五)对入驻基地中小型云计算服务企业,经由所在行政区政府认定后,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 平方米)。第1—2 年免收租金,第3—5年分别按租金的40%30%20%进行补贴。该补贴自企业正常经营满一年后,于次年对其上年度的租金兑现补贴。经营不满一年的不享受此政策。对入驻基地中小型云计算服务企业,经由所在行政区政府认定后,在基地购买自用办公房的,按购买价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150万元)。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得将办公房转租或出租,不得改变办公房用途,违反上述条件的,退还已经获得的补贴。

    (三十六)为鼓励入驻基地企业购买云计算服务平台提供的基础设施服务(包括托管、带宽、虚拟机服务等),减轻企业负担,经所在行政区政府认定,三年内按月租金费用的10%对入驻企业进行费用补贴,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 万元。

    (三十七)市有关部门涉及的市本级财政预算内项目资金要向云计算产业领域倾斜,优先支持虚拟化技术、云管理、云存储、云中间件以及云安全等云计算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为鼓励上述技术产业化,经所在行政区政府认定,参照企业为当地财政做出的贡献,按照公共财政预算口径计算,第一年按30%、第二至第三年按20%的比例安排资金扶持企业发展。优惠年限不超过3 年。

    十、强化组织领导

    (三十八)由呼和浩特市云计算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云计算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研究解决规划实施、政策扶持、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审核享受云计算相关优惠政策资格的认定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三十九)云计算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定期举办呼和浩特云计算产业博览会,不定期举办云计算产业论坛等相关活动。

    (四十)云计算企业享受各类优惠政策,需所在行政区政府认定后,上报市云计算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即可执行。

    (四十一)设立呼和浩特市云计算产业发展专家委员会,为云计算产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组建云计算产业联盟,加强产业链企业、中介组织联动。鼓励产业联盟、专家委员会在我市举办高水平的云计算专业论坛,支持举办云计算产业宣传活动。有关活动经市政府认可后给予一定补助。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大学科技园12号楼一楼 邮编:010050
主办单位:中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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