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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人社办发〔2014119

    各旗县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更好地鼓励和扶持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440 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2014 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呼政字〔2014248 号)精神,现就我市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范围

    (一)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

    (三)中小企业留用储备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四)办理实名登记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社会保险补贴险种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三、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一)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为3 年。

    (二)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期限为1 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 年年底。

    (三)中小企业留用储备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期限为1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 年年底。

    (四)办理实名登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期限为2 年。

    以上四项社会保险补贴从2014 年起执行。

    四、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及办理实名登记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具体补贴标准以当年发布的补贴标准执行。

    (二)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中小企业留用储备期满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当年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额度予以补贴。

    五、社会保险补贴办理程序

    (一)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及办理实名登记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高校毕业生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到户籍或创办企业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申报,并填写《呼和浩特市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经街道劳动保障所初审后报旗县区人社部门审定。经批准享受补贴人员持缴费票据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社会保险补贴返还手续。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直接补给个人。

    (二)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企业凭社会保险缴费票据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经所在地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由所在地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补贴返还手续。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补给用人单位。

    1、《呼和浩特市中小微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企业与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花名册;

    5、毕业证;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和征缴机构加盖公章的缴费花名册;

    7、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证明。

    (三)中小企业留用储备期满高校毕业生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中小人才储备企业凭社会保险缴费票据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经所在地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由所在地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补贴返还手续。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补给用人单位。

    1、《呼和浩特市中小微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中小企业与储备期满留用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花名册;

    5、高校毕业生面向中小企业人才储备证书;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和征缴机构加盖公章的缴费花名册;

    7、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证明。

    六、要求

    (一)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部门,在收到享受社保补贴政策人员的返还申请后,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补贴返还手续。补贴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二)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2014 年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工作,严格把握享受补贴人员及企业的条件、标准和审批程序,要建立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及企业情况台账。要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申报人员和企业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

     

    2014 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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