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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财政局服务企业工作方案
(呼财办发〔2014〕8 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和市财政局党委关于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服务企业的工作要求,根据《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政府打造“两个一流”、实现“两个率先”的工作目标,强化服务企业意识,提升服务企业水平,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二、总体目标
不断提高财政服务企业质量,充分发挥财政性政策、资金对企业的扶持和引导作用,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改善投资环境、创新服务方式,形成长效服务机制。
三、服务范围
在呼和浩特市注册、经营的所有企业。
四、服务内容
(一)兑现和落实各项支持企业的财政政策,做好相关服务:兑现市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兑付企业土地出让前期成本、协助企业办理各类专项资金支持、协助国有企业办理产权登记、企业财政投资评审服务等。
(二)在财政系统网站公布服务企业的政策制度(详见附件1)。
(三)在财政系统网站公布服务科室(单位)、服务企业电话和服务流程等内容(详见附件2),便于企业咨询和了解情况。
(四)督导各旗县区及时、足额拨付上级下达的企业专项资金。
(五)活动检查小组设立监督投诉电话(0471-4676551),接受企业对参加活动各科室(单位)的监督和投诉,并依规协调办理有关投诉事宜,提升服务企业质量,改进工作作风。
(六)明确资金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属于政策界定明确、拨付申请符合进度要求的,实行“立即办”、“马上办”;属于政策界定不明,需要寻求政策或法律依据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处理意见;对因职责所限无法解决的,要积极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企业的困难和要求,积极做好职能部门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五、服务流程
各科室(单位)主要服务事项的服务流程详见附件2。
六、工作组织
为保证“服务企业”工作有效落实,成立“服务企业”工作检查小组,负责协助我局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局教育实践活动中“服务企业”各项工作;做好各科室(单位)“服务企业”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年终对各科室(单位)“服务企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定等工作。成员如下:
组 长:李 冬
成 员:樊浩波 王继军 王俊在 云耀峰 刘慧英 冀 宏
米 超 格日乐 刘 晶 刘 泽 云卓民 庞 波
七、工作要求
(一)参加活动的各科室(单位)要按照公布的服务内容及服务流程,提高服务企业的认识,创新服务企业的方式方法,提升工作效能;热情接待前来办事企业,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对于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并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事项,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推诿延误。
(二)“服务企业”工作检查小组要按时对各科室(单位)开展“服务企业”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督促各科室(单位)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八、监督与考核
在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服务企业活动由工作检查小组“按季检查、年终总结”,一是工作检查小组采取电话咨询、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按季度对各科室(单位)开展“服务企业”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检查监督,准确了解和掌握活动的实际情况,主动接受企业监督。二是各参加活动科室(单位)要按时、按要求分上、下半年向工作检查小组报送工作总结,由工作检查小组出具书面材料对各参加活动科室(单位)和负责人年度“服务企业”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各参加活动科室(单位)要加强与我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汇报和交流,及时将服务企业的工作动态报送局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科室(单位)要善于查找和汇总服务企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落实任务,细化责任。本科室(单位)无法解决企业提出的问题时,要及时向工作检查小组提出反馈意见,说明情况,由小组协调处理。对在服务企业过程中因组织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依规追究相关科室(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呼和浩特市财政局服务企业相关政策依据
一、兑现市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
1.《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金融机构中高管人员个人收入所得税退返规定的通知》(呼政办发〔2006〕105号);
2.《关于研究驻我市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政策落实事宜的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办公会议〔2011〕43号);
3.我市其他关于兑现优惠政策的规章制度、会议纪要、批文。
二、兑付企业土地出让前期成本
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
2.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成本审核有关事宜的通知》(呼政发〔2011〕12号);
3.市政府批准的呼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前期成本兑付有关事宜的请示》(呼财发〔2013〕14号)。
三、协助企业办理各类专项资金支持
(一)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污染治理项目资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支持的相关政策依据。
1.《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128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29号);
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建〔2009〕1043号)。
(二)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资金、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呼市本级重大科技专项资金、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和自治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政策依据。
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13〕151号);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92号);
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04〕476号);
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11〕197号)。
(三)中央和自治区粮油流通、“新网工程”、 商贸流通专项资金和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政策依据。
1.《内蒙古自治区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支持粮油流通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贸〔2008〕1194号);
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贸〔2012〕1386号);
4.商贸流通专项资金相关资金管理办法。
(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贴息资金、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支持的相关政策依据。
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工〔2013〕739号);
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内财工〔2012〕872号);
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建一〔2006〕737号);
4.《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5〕60号);
5.《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64号);
6.《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
7.《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
(五)涉及外资贷款的市属企业、旗县区政府涉及贷款的相关政策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
四、协助国有企业办理产权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3.《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
4.《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呼党办发〔2014〕10号)。
五、企业财政投资评审服务
1.《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2〕35号);
2.《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基本建设资金申请拨付办法>的通知》;
3.政府及财政部门其他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