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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鼓励大学生入驻自治区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基地,培养创新创业人才,扶持入孵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工商注册优惠政策

       (一)开通工商注册绿色通道。在大学科技园服务大厅设立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专用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实行工商注册免收费。对大学生自主创业入驻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基地的,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大学生自主创业成立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鼓励大学生以知识产权、实物、科技成果等可评估资产作价出资;允许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以股权出质融资。
        第三条加大创业资助力度

        (一)优化创业资助政策。对大学生创办企业在大学科技园接受孵化并就地转化的创业项目,可享受资助政策,经评审可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同时简化创业资助资金拨付流程、首期拨付70%,其余部分在首期资助资金通过考核或审计后再予拨付。

       (二)实行房租补贴。新办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入驻大学科技园的,两年内由大学科技园为其提供30-60平方米以内的免费经营场地(属于用工密集的企业,场地需求超过60平方米的,另行研究),第三年房屋租赁费减半收取。

        (三)实行用工薪酬补贴。新办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员工超过3人,聘用毕业2年以内的大学生的员工工资薪酬企业负责一半,大学科技园管委会补贴一半。
        (四)实行物业减免和信息化免费接人。新办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可享受免费物业服务和网络信息端口的免费接人。

        第四条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一)开通税务办事绿色通道。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税务办事绿色通道和便捷服务,免费办理税务登记证,提供注册培训。

       (二)用足用好各类税费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大学生创办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1至3年内,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创办的科技创新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三)落实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抵扣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实际发生的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第五条完善创业服务工作

        (一)开通人事服务绿色通道。开通大学生人事服务绿色通道,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引进人才,对其引进的人才在户籍挂靠、办理人才居住证等方面给予政策指导,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充分发挥各级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的人才服务和创业支持作用,加强对大学生创业工作的指导服务,免费为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提供创业咨询。

       (二)发挥大学生创业基地的作用。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基地在扶持大学生创业中的引领示范作用,积极创造条件为园内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以及商务、融资等方面的“一站式”服务,并为大学生自主创业建立畅通的创业融资、成果转化及项目合作交易渠道。对有突出贡献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由大学科技园管委会给予表彰奖励。
       (三)实施大学生创业实训。加大大学生创业实训力度,切实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

        (四)完善创业服务平台。大学科技园行政服务大厅开设大学生创业服务窗口,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一站式受理服务。

       (五)着力解决住房问题。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入住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等经济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具有博土及以上学位的创业大学生,可按规定申请购买引进人才专项住房。

       (六)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大学生创业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推进大学生创业的具体问题,为大学生在大学科技园自主创业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
        第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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