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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科字〔2017〕36号                               签发人:张振民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场执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7月14日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2015〕156号)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呼政发〔2017〕20号)要求,结合科技和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在依法实施对假冒专利行为和假冒专利产品的监督检查时,采取“双随机”的检查方式。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适用“双随机”检查方式。

        二、实施原则

        统筹安排、依法实施,公开、公正、透明,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工作效能。

        三、工作目标

        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强化市场主体的自觉、自律和社会监督,逐步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为我市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四、工作程序

        (一)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并根据法律依据的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二)建立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

        依托市工商局搭建的全市市场主体随机抽查综合监管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随机抽查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主要包括大型商场、超市、专业市场等流通领域场所。

        (三)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专利执法证件情况,建立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并录入“双随机”系统,进行对外公示。执法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工作变动、岗位调整等实行动态管理。

        (四)合理确定抽查覆盖率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覆盖率,保证被检查对象的抽查覆盖率和监管力度,防止过度检查。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监督检查对象的抽查不超过3次;但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象,可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和次数。

        (五)实行随机抽查机制

        监督检查对象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监督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采取“双随机”产生后,由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检查。

        (六)结果公开及资料保存

        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并通过全市市场主体随机抽查综合监管平台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将抽查工作产生的书面材料及时整理,按相关规定归档保存。

     

    附件: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对假冒专利行为和假冒专利产品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大学科技园12号楼一楼 邮编:010050
主办单位:中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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