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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加快

                                 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成长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16]2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成长型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5月25日


    呼和浩特市

    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成长型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成长型企业发展放到突出的位置上,使之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强有力的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呼和浩特市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成长型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范围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可以实现产业化的企业;科技成长型企业是指以科技开发人员比例高,科技投入大,产品或服务技术含量高,创新能力突出,并具有持续成长能力,将成为支撑经济发展支柱力量的企业。所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成长型企业均须在呼和浩特市内注册。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企业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不断推出新产品、新成果;支持企业开展前沿技术、关键技术、瓶颈技术攻关;支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第四条 支持我市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与制药、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循环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绿色农畜产品加工业、冶金化工等传统优势特色产业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成长型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促进两化深度融合,推进“互联网+”战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智能工程、信息网络、文化创意等产业。

        第五条 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特别是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成长型企业发展壮大。

        第六条 对符合《办法》要求并确定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成长型企业由《呼和浩特市创新奖励扶持资金》(简称扶持资金)和《呼和浩特市科技创新投资引导基金》(简称科创基金)给予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方式参照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进行。

        第七条 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力度,使之成为全市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扶持资金和科创基金对有突破性创新技术和成果产生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第八条 加大科技成长型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力度,全面提升全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扶持资金和科创基金对年销售收入突破1亿元以上的科技成长型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第九条 支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鼓励留学归国人才、科技人才自主创业,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十条 支持重点企业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和推进产业化。

        (一)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重大技术的研发能力,且具备产业化条件,对产业发展及形成、延长产业链条起重要作用、处于产业核心地位,特别是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同步实施完善企业研发机构、关键技术开发、产业化的“三位一体”企业。

        (二)支持推进全市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所引进的科技型企业。

        (三)支持从事高新技术服务业的科技型企业。

        第十一条 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成长型企业上市融资。

        (一)重点培育基础条件成熟、成长性好的企业改制上市。上市成功后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二)科创基金对已上市、有较好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成长型企业进行跟进投资,但不对企业控股。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切实落实国家关于鼓励企业创新投入的政策,加大企业研发投入。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将作为对支持企业重要的考核指标。

        三条 对确定获得支持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自治区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扩大企业在区内外的影响力。

        十四条 加大落实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成长型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的力度。税收等优惠政策参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拟支持企业的建议,经扶持资金和科创基金的决策机构确定后,组织实施。

        十六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成长型企业发展的年度申报工作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征集通知

        十七条 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和配合,指导和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协调发展,对已列入支持范围的企业做好跟踪、考核、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在申报、经费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采取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手段违反财经纪律的企业,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部门根据情况将其纳入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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