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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政发〔2017〕12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按照自治区深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的决策部署,创新金融服务和方式,主动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推动全区加快形成“北上南下、东进西出、内外联动、八面来风”的对外开放新格局,现就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全方位对外开放提出以下意见。 

      一、营造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 

      (一)保持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合理把握货币政策调控节奏,确保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及时有效。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强化宏观审慎评估及管理,有效防范地区金融风险。综合运用货币信贷、外汇、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提升我区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二)加强宏观信贷政策导向。根据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总体部署,立足自治区区位优势,积极引导自治区内金融机构对接在蒙、在俄“走出去”企业资金需求,在掌握企业真实性需求的基础上,重点支持“走出去”企业将我区优势产能直接输出或在境外投资建厂。支持境内机构用好本外币全口径跨境融资政策,从境外借入低成本外债资金。 

      二、创新跨境人民币业务 

      (三)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支持银行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推动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研究开展个人对俄、对蒙其他经常项下及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在贸易、投资中的使用范围。 

      (四)推动区域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积极组建货币服务平台,扩大蒙古国图格里克在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规模,有效降低市场主体汇兑成本和风险。推动在蒙古国设立人民币现钞调运中心,在满洲里开展卢布现钞使用试点。支持设立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 

      (五)做好人民币跨境使用业务宣传培训。发挥自治区银行业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作用,与周边国家共同开展现钞防伪技术、反洗钱、反恐融资等培训,加强对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的宣传,便利人民币境外使用,提高境外市场主体对人民币的接受程度。 

      三、发展壮大金融产业 

      (六)完善金融组织体系。鼓励外资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中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商业自愿的原则,支持大型银行在我区设立区域管理机构以及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设立后援服务中心和培训基地。支持自治区内法人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到俄蒙等国家设立代表处或分支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俄蒙等国家金融机构到满洲里、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设立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在边境地区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 

      (七)培育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鼓励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公司债、优先股等方式再融资,支持上市公司开展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并购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多种形式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到海外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发展煤炭、矿产、木材、农畜产品等大宗商品交易机构。支持在满洲里、二连浩特建立面向国际的木材、多金属、矿业权等要素交易平台。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建立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中心和期货交割厂库。 

      (八)推进保险市场发展。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大学科技园12号楼一楼 邮编:01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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