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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

     

    政策内容及申请条件

     

    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下同)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流程

     
    具体程序以地方规定为准。

     

    提交材料

     

    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身有残疾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4.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明细账(单)。

     5.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6.人社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途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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